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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八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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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作出修改

  将第八条修改为:“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“(一)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;

  “(二)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,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
  “(三)需要拆迁的,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;

  “(四)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;

  “(五)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;

  “(六)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。

  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。”